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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水超标能否作为污水厂出水超标免责理由?环境部:能!

发布时间:2018年10月11日21:54:03 点击次数:9318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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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6年武汉沃特科凌投资有限公司状告武汉市环境保护局一案中,案件争议的焦点集中为:原告的污水处理厂排水超过规定标准系因进水超过设计标准造成,对原告的排水超标行为是否应该依法予以处罚。最后法院判决:进水超标不能作为出水超标的免责理由!以下为法院判决节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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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水超标能否成为出水超标的免责事由。本院认为,原告与新洲区政府签订的BOT协议约定,进水水质超标造成出水水质不达标,原告不承担经济责任,故被告市环保局不应对原告进行处罚。本院认为,原告的上述理由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因为,从前述法律规定看,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是法律规定的强制性要求,违反该强制性规定,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被告市环保局必须依法进行调查和处罚,现行法律并没有规定任何可以免于处罚的例外情形和免责事由。

至于原告与新洲区政府签订的BOT协议,属于双方之间的合同行为,与本案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对本案被告市环保局依法处罚原告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不具有约束力。


对于进水超标问题,环境部明确表态!

2018年4月19日,在生态环境部4月例行新闻发布会上,生态环境部水环境管理工作有关负责人张波针对污水处理厂超标排放,治污者反“致污”的问题,进行了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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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波提到,原则上,工业企业的污水要求进入园区的污水处理厂集中收集,但由于历史的原因,比如有些工业企业就在城区,导致污水处理厂的污水收集范围可能包括一些工业企业。所以城市污水处理的相当一部分包括工业废水。

张波表示,新的《水污染防治法》要求工业企业必须先进行预处理,达到城市污水厂能够接纳的水平之后才可以入网,这其中体现出监督管理的问题。首先,工业企业和城市污水厂要签订委托处理合同,环保部门按照相关的法规标准和委托处理合同确定的浓度,加强对工业企业的监督。工业企业达标了,污水厂超标责任在城市污水处理厂;工业企业入网的水超标了,那责任在工业企业。由于工业企业不是直排、而是通过污水处理厂排放污水的,这就使得责任关系有时候变得比较复杂,所以各地的环保部门一定要会同住建部门明晰工业企业和城市污水厂的责任,按照委托处理合同所规定的数值和国家有关规定严格依法监管。


进水超标被罚其实是政府不作为的行为

进水超标导致出水超标被处罚不是孤例,本人通过很多市政污水厂的朋友得知,进水超标很常见,遇到就倒霉,而且向环保局打报告根本没多大用处,当地环保局往往采取的是推诿的态度不解决问题,但是在处罚污水厂却表现的很积极,其实这种行为是当地环保局不作为的行为,只罚不管,也暴漏了地方环保局欺软怕硬,混淆事实。

环境部在4月份的表态也表示环境部已经注意了这个问题,而且对责任的划分已经做出了明确的指示:谁超标是谁的责任!希望地方环保局能够学习环境部的最新指示,明确处罚对象,不要再让治污者背锅,让治污者徒增悲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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